93 條控制項、192 個評估目標(AO)與建議證據的繁中全文,內容與系統內框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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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資訊安全政策及主題特定政策應予以定義、經管理階層核准、發布、傳達予相關人員及相關利害關係者並經其確認,且應依規劃之期間及發生重大變更時審查。
控制措施:資訊安全角色及責任應依組織需要予以定義及分配。
控制措施:相互衝突之職責及相互衝突之責任領域應予以區隔。
控制措施:管理階層應要求所有人員依組織已建立之資訊安全政策、主題特定政策及程序實施資訊安全。
控制措施:組織應建立並維持與相關主管機關之聯繫。
控制措施:組織應建立並維持與特定利益團體或其他專業安全論壇及專業協會之聯繫。
控制措施:與資訊安全威脅相關之資訊應予以蒐集及分析,以產出威脅情資。
控制措施:資訊安全應整合納入專案管理。
控制措施:應編製並維護資訊及其他相關資產(包括其擁有者)之清冊。
控制措施:應識別、文件化及實施資訊及其他相關資產之可接受使用規則及處理程序。
控制措施:人員及其他利害關係者於其任用、合約或協議變更或終止時,應適當歸還其持有之所有組織資產。
控制措施:資訊應依組織之資訊安全需要,基於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相關利害關係者要求予以分級。
控制措施:應依組織採用之資訊分級機制,制定並實施一套適當之資訊標示程序。
控制措施:組織內部及組織與其他方之間,所有類型之傳遞設施應有資訊傳遞規則、程序或協議。
控制措施:應依營運及資訊安全要求,建立並實施控制對資訊及其他相關資產之實體與邏輯存取之規則。
控制措施:應管理身分之完整生命週期。
控制措施:鑑別資訊之配發及管理應由管理流程控制,包括告知人員妥善處理鑑別資訊。
控制措施:對資訊及其他相關資產之存取權,應依組織之存取控制主題特定政策及規則予以提供、審查、修改及移除。
控制措施:應定義並實施流程與程序,以管理使用供應商產品或服務所伴隨之資訊安全風險。
控制措施:應依供應商關係之類型,與每一供應商建立並議定相關之資訊安全要求。
控制措施:應定義並實施流程與程序,以管理資通訊技術產品及服務供應鏈所伴隨之資訊安全風險。
控制措施:組織應定期監控、審查、評估及管理供應商資訊安全實務與服務交付之變更。
控制措施:應依組織之資訊安全要求,建立雲端服務之取得、使用、管理及退出流程。
控制措施:組織應藉由定義、建立及傳達資訊安全事故管理流程、角色及責任,規劃並準備資訊安全事故之管理。
控制措施:組織應評估資訊安全事件,並決定是否將其歸類為資訊安全事故。
控制措施:應依文件化之程序回應資訊安全事故。
控制措施:應運用自資訊安全事故獲得之知識,強化並改善資訊安全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組織應建立並實施與資訊安全事件相關證據之識別、蒐集、取得及保存程序。
控制措施:組織應規劃於中斷期間如何將資訊安全維持於適當水準。
控制措施:應依營運持續目標及資通訊技術持續要求,規劃、實施、維護及測試資通訊技術之整備。
控制措施:應識別、文件化並保持更新與資訊安全相關之法律、法令、法規及合約要求,以及組織為符合這些要求所採之方法。
控制措施:組織應實施適當之程序以保護智慧財產權。
控制措施:紀錄應受保護,以免遺失、毀損、偽造、未經授權之存取及未經授權之發布。
控制措施:組織應依適用之法律、法規及合約要求,識別並滿足個人可識別資訊之隱私保存及保護要求。
控制措施:組織管理資訊安全之方法及其實施(包括人員、流程及技術),應依規劃之期間或於發生重大變更時進行獨立審查。
控制措施:應定期審查組織之資訊安全政策、主題特定政策、規則及標準之遵循情形。
控制措施:資訊處理設施之作業程序應予以文件化,並提供予需要之人員。
控制措施:所有成為人員之候選人,應於加入組織前及持續期間,考量適用之法律、法規及倫理,依營運要求、所存取資訊之分級及察覺之風險,執行適當之背景查核。
控制措施:任用合約應載明人員及組織之資訊安全責任。
控制措施:組織之人員及相關利害關係者應依其職務,接受適當之資訊安全認知、教育及訓練,並定期獲得組織資訊安全政策、主題特定政策及程序之更新。
控制措施:應正式訂定並傳達懲處程序,以對違反資訊安全政策之人員及其他相關利害關係者採取行動。
控制措施:於任用終止或變更後仍然有效之資訊安全責任及義務,應予以定義、執行並傳達予相關人員及其他利害關係者。
控制措施:應識別、文件化、定期審查反映組織資訊保護需要之保密或保密協議,並由人員及其他相關利害關係者簽署。
控制措施:人員於組織場所外遠端工作時,應實施安全措施以保護於組織場所外存取、處理或儲存之資訊。
控制措施:組織應提供機制,使人員能透過適當管道及時通報其觀察到或懷疑之資訊安全事件。
控制措施:應定義並使用安全周界,以保護含有資訊及其他相關資產之區域。
控制措施:安全區域應以適當之進出管控及出入點保護。
控制措施:應設計並實施辦公室、房間及設施之實體安全。
控制措施:應持續監控場所以防止未經授權之實體存取。
控制措施:應設計並實施對實體及環境威脅(例:天然災害及其他蓄意或非蓄意對基礎設施之實體威脅)之防護。
控制措施:應設計並實施於安全區域內工作之安全措施。
控制措施:應定義並適當執行紙本及可移除式儲存媒體之桌面淨空規則,以及資訊處理設施之螢幕淨空規則。
控制措施:設備應安全放置並受保護。
控制措施:應保護場所外之資產。
控制措施:儲存媒體應依組織之分級機制及處理要求,於其取得、使用、運輸及銷毀之生命週期中予以管理。
控制措施:資訊處理設施應受保護,以防電力中斷及其他由支援性公用設施失效所造成之干擾。
控制措施:承載電力、資料或支援資訊服務之纜線,應受保護以防攔截、干擾或損壞。
控制措施:設備應正確維護,以確保資訊之可用性、完整性及機密性。
控制措施:含儲存媒體之設備項目,應於銷毀或再使用前加以驗證,以確保任何敏感資料及授權軟體已被移除或安全覆寫。
控制措施:儲存於使用者端點裝置、由其處理或可經由其存取之資訊應受保護。
控制措施:特權存取權之配發及使用應予以限制及管理。
控制措施:應依已建立之存取控制主題特定政策,限制對資訊及其他相關資產之存取。
控制措施:對原始碼、開發工具及軟體函式庫之讀寫存取應予以適當管理。
控制措施:應依資訊存取限制及存取控制主題特定政策,實施安全鑑別技術及程序。
控制措施:資源之使用應依現有及預期之容量要求予以監控及調整。
控制措施:應實施防範惡意軟體之保護措施,並輔以適當之使用者認知。
控制措施:應取得所使用資訊系統之技術脆弱性資訊,評估組織對此類脆弱性之暴露程度,並採取適當措施。
控制措施:硬體、軟體、服務及網路之組態(包括安全組態)應予以建立、文件化、實施、監控及審查。
控制措施:資訊系統、裝置或任何其他儲存媒體中之資訊,於不再需要時應予以刪除。
控制措施:應依組織之存取控制主題特定政策及其他相關主題特定政策與營運要求,並考量適用法規,使用資料遮罩。
控制措施:資料外洩防護措施應適用於處理、儲存或傳輸敏感資訊之系統、網路及任何其他裝置。
控制措施:應依議定之備份主題特定政策,維護並定期測試資訊、軟體及系統之備份複本。
控制措施:資訊處理設施應以足夠之備援實施,以滿足可用性要求。
控制措施:應產生、儲存、保護及分析記錄活動、例外、錯誤及其他相關事件之日誌。
控制措施:應監控網路、系統及應用程式之異常行為,並採取適當行動以評估潛在之資訊安全事故。
控制措施:組織所使用之資訊處理系統之時鐘,應同步至核准之時間來源。
控制措施:可能具有覆寫系統及應用程式控制措施能力之公用程式,其使用應予以限制並嚴密控制。
控制措施:應實施程序及措施,以安全管理運作中系統之軟體安裝。
控制措施:網路及網路設備應受保護、管理及控制,以保護系統及應用程式中之資訊。
控制措施:應識別、實施及監控網路服務之安全機制、服務水準及服務要求。
控制措施:組織之網路中,資訊服務群組、使用者群組及資訊系統群組應予以區隔。
控制措施:應管理對外部網站之存取,以降低暴露於惡意內容之風險。
控制措施:應定義並實施有效使用密碼學(包括密碼金鑰管理)之規則。
控制措施:應建立並適用軟體及系統之安全開發規則。
控制措施:開發或取得應用程式時,應識別、明定及核准資訊安全要求。
控制措施:應建立、文件化、維護及適用安全系統工程原則,並用於任何資訊系統開發活動。
控制措施:安全程式撰寫原則應適用於軟體開發。
控制措施:應於開發生命週期中定義並實施安全測試流程。
控制措施:組織應指導、監控及審查委外開發相關之活動。
控制措施:開發、測試及正式環境應予以區隔並確保安全。
控制措施:資訊處理設施及資訊系統之變更應遵循變更管理程序。
控制措施:測試資訊應適當選擇、保護及管理。
控制措施:涉及評估運作中系統之稽核測試及其他保證活動,應由測試者與適當之管理階層規劃並議定。